财政将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许多地区的中小企业几乎是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而不断做大做强,然而进一步的发展仍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做保障。在前不久结束的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了《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待提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这一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
专项资金将用于品牌发展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曾分别在6月28日和8月31日召开的第三十次、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该条例几经调整,最终获得通过。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条例》中指出,在资金支持方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国际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德英向记者介绍说,“此外,市政府应当引导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的使用。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将安排创业建设用地
《条例》中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方面的政策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待《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政府将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并为其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例如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以及创业培训等服务。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者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此外,《条例》颁布实施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将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设立创业基地。
支持“以大带小”战略
在市场开拓方面,《条例》中明确指出,政府应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并引导大企业从中小企业中选购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委托给中小企业生产,从而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此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商会或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展览展销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区域性交易中心和行业产业购销中心,从而为中小企业产品交易提供服务。(来源:东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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