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维权者的困惑:定性容易诉讼难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网上购物以便捷、便宜的优势越来越让人青睐,但麻烦也随着一个个邮包出现了。淘宝网(微博)“疯抢”商品超卖缺货,当当(微博)网反悔出售特价书……从最开始的货物描述不符、卖假售假等单一纠纷到现在“秒杀”不发货等多样化矛盾难以解决,暴露出网上购物专门法律的滞后。
“秒”到宝贝被告超卖
淘宝买家霍先生在淘宝网店中看中了一款羊毛衫,原价500余元,12月12日疯抢活动中打5折。霍先生熬到12月12日凌晨迅速买下“宝贝”。过了一会儿,淘宝告知霍先生买的宝贝“超卖”。
超卖就是超卖缺货。霍先生说,按他的理解,超卖属于淘宝的技术原因所致。比如宝贝库存仅剩1件,但同时刻有5个人付款拍下,淘宝无法及时更改库存数量,就会生成5笔交易,但货只能卖给一个人,其他4笔交易就形成超卖。
如果机票超售了,还要给乘客升舱或者赔偿呢。霍先生分别与淘宝和卖家沟通,得到的答案是超卖不负责,只能给他退款。“淘宝为什么没货还收了我的钱,而且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告诉我超卖?在我拍货十几分钟之后还有人付款买了一样的宝贝,如果他们也是超卖,淘宝怎么可能迟钝到十几分钟还变更不了库存,还能收款卖货?”霍先生认为,淘宝有欺诈嫌疑,没这么多货却收多份钱。
虽然淘宝自称超卖“概率极低”,但记者却看到,网上因超卖声讨淘宝的买家不在少数。在淘宝网站的记录中,一家灯具店铺参加活动的商品数量为400件,但因系统原因生成8251件超卖订单。超出10倍的超卖宝贝都被要求退款。
维权者的困惑
直到今天,霍先生仍在坚持,没有主动申请退款撤销交易。但他清楚,如果淘宝和卖家都强硬,最终他只能退让。
霍先生说,想要维权,他连第一步都迈不出去。他不知道虽然付了款,但这单超卖的合同能不能算成立。前些天当当网反悔卖特价书的案子中,消费者三笔已付款的交易,都被当当审核通过。但当当声明商品发出时合同才算成立,因此其中两笔交易虽付款法院也没承认。只有一笔已确认发货后被拦截的交易,法院才认定了应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淘宝官方表示“超卖缺货是商家无法控制的,不能享受缺货的赔付”。霍先生要维权该找谁呢?和卖家达成交易,但故障出自淘宝平台,有合同关系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货物。而且霍先生在北京拍了货物,淘宝注册地在杭州、店铺在广州,即便他要起诉,该去哪打官司呢?
第三,他要证明问题出在淘宝身上必须提供证据。但是他当时只顾着“疯抢”了,根本没有保存下购物过程的证据。
最后,仅仅一件两百余元的衣服与诉讼的路费、误工损失、耗去的时间精力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了。在网上,因为付款不发货、货物以次充好、质量不过关、标志不清等各种网购问题的抱怨帖比比皆是,然而真正走上法庭的却少得可怜。
定性容易诉讼难
对于淘宝超卖的定性,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表示,如果在交易之前,淘宝对买家有声明,疯抢活动可能会出现超卖现象,如果出现消费者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就不算是违约行为,商家直接退款也没有问题。如果没有明示,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葛律师说:“不仅是活动声明,包括出售商品的质量、有无瑕疵等可能存在的问题,经营者都要事先明示、告知买家,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期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这是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最大特点。即便违约责任能否认定,但消费者想要维权,首先要解决告谁的问题。
葛律师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网络是个虚拟环境,还涉及隐私问题,因此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仅仅是要求网站要审查、备案网店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有了纠纷,网站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实际上与《消法》规定的标明义务有所区别。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进行介绍和展示,根本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而且经营场所是虚拟的,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葛律师说。
到哪起诉都不明确
葛律师介绍说,除了消费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之外,诉讼管辖法院应该是卖家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所在地;买卖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对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发生纠纷如何判断责任;《消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网购中连货物都摸不着,只能看图片和文字介绍。经营者的告知应该到什么程度;网站用低价、秒杀、团购等方式促销,如何规范……这些问题在《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成了消费者维权的难题。
葛律师介绍说,比如在去哪诉讼这个问题上,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予以明确,但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消费者可以靠确认合同履行地来选择法院。若邮资由买家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卖家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规定,法院也出现了拿捏不准的情况。广西一位消费者秒杀购买电脑被网店拒绝发货。起诉时,消费者认为,电脑由卖家包邮,只有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合同才算履行完成。因此,应该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没想到,当地法院却认为应该由被告网店所在地法院受理,拒绝立案。消费者不得不先为管辖权问题上诉,等待向上下级法院间请示协调。
不得不承认,1994年开始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传统交易行为的规定比较详尽,但对网络商品交易暴露出的众多新问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暂行办法》也显得欠缺可操作性。如果连在哪起诉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网购维权就是一句空谈。可以说,规范网购交易仍存在着法律上的盲区。
律师支招:在家门口打官司能少花钱
葛友山律师认为,上述网购纠纷中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范来约束,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明示义务;确定网购纠纷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制定细则规范商家低价打折促销等经营活动等多个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让消费者在自己所在地启动维权,既避免了管辖法院确定难,又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保护自己的权利。
葛律师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要对自己选购的商品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到理性消费。因购物形式的特殊性,消费者更应提高保护自己的意识,对商家作出的承诺及宣传介绍要注意保留证据。(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