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很受伤” 律师说法支招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在24小时内实现销售33.6个亿的“双十一”某网上商城大促之后仅仅一个月,该网再次推出“双十二”大促。本来,网上促销,是备受消费者欢迎的活动,然而技术故障频发、特价商品“躲猫猫”、虚构原价等行为,被大众称为“三大硬伤”,更使不少消费者感慨“网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年终将至,网上店家促销的硝烟又将弥漫,如何最大程度地规避网购风险,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记者特地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家泉。
●大促盛宴的“三大硬伤”
☆技术故障频发,购物体验不佳。市民李女士经常网购,12日凌晨大促开始的头几个小时里,她准备在网上购买一件大衣,但当李女士下单时,网络变得“非常拥堵”,平时只需几秒钟打开的网页要等待好几分钟才能显示,经常出现“网页错误”的界面。
律师说法:依照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物网站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显然,这些网站没有依照该规定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不排除网络技术本身的原因,但更大程度上应是一些购物网站人为因素造成的。
☆特价商品“躲猫猫”。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白领王女士告诉记者,11日,她在某购物网站看中了一家服装旗舰店一款承诺将成为“对折包邮”商品的大衣,计划在12日凌晨拍下来,“熬到12点刷新后,在网店里一下子就找不到这件衣服了,13日一早又去看了一下,发现这款大衣又神秘地以原价出现了。”
律师说法:这样的“躲猫猫”行为已经不单单是一种营销的手段和噱头,而是触犯了法规,是一种明显的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应受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虚构原价。“某网店宣称一款玫瑰爽肤水打4折销售,我仔细查看成交价格记录后,发现大促前这款产品的成交价格是75元,但在12日当天所谓的‘四折价’还要65.03元,根本就是虚标原价,欺骗消费者。”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
律师说法:作为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他的法定义务,并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网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如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品,可依法主张双倍赔偿请求,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提醒:网购“三注意”
冯家泉律师提醒:网购逐步走进寻常百姓家,但“虚拟世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越来越令人头疼,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网络购物的方方面面,仅一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也难以规范日益复杂的网络购物。
对此,冯家泉律师建议喜欢网上购物的朋友要做到“三注意”,首先要注意了解信息,理性消费,网购时,要对所购产品和服务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低价、超低价诱惑面前要三思而后行;其次要注意选择好网站,注意安全付款,在网站的选择上,要看网站是否有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认证号,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能够链接到工商局网站上的“红盾”标志等,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采取货到付款并要求验货后付款的方式,或通过含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要注意妥善保存交易证据,如汇款单、电子交易单据,并要求商铺开具正式发票、三包凭证等。
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消费者可依法与网上店铺协商解决,或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者进行反映协调解决,也可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对网站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邯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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