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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效

国家工商总局: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效

  目前很多制式合同由于都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这一局面即将改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3日起实施。《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今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规否定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在制定条款方面也受到了规制,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将减少。”昨日(10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霸王条款”从此都应无效。

  据悉,在2008年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总局第38号令颁布、第86号及97号令修订)。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上述文件也被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五种权利”: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中消协消费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表示,新规定的出台更加深入和推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加强了操作性。“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自己的权益,同时,条款的细化也可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引发分歧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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